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屡盗通讯基站蓄电池终获刑

发布时间:2015-09-10 19:02:20 点击:

近日,金安区法院经审理,对盗窃六安市移动、联通、电信信号基站的六名犯罪分子作出一审判决,六名被告人李某甲、李某乙、李某丙、黄某某、刘某、罗某分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,并处罚金,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。

  2014年10月初至11月底,六被告人先后十四次驾驶租用车辆,通过撬门别锁的方式盗窃本市移动、联通、电信公司信号基站内电瓶、电缆等物品。涉案物品经金安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损失总价为233409元。其中,李某甲盗窃金额为233409元,被告人黄某某、刘某盗窃金额222001元,被告李某乙盗窃金额为35227元,被告人罗某盗窃金额为11408元,以上物品均由被告人李某甲收购,其中53只被盗电瓶由被告人李某甲销赃给被告人李某丙。

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: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构成盗窃罪。被告人李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依法均应受刑事处罚,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